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榮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愷麗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新電業有限公司、陳守仁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5,65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