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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榮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愷麗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新電業有限公司、陳守仁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5,65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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