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邊地微光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逸勇
被 告 光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基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 萬1,69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