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明忠
原 告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朝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冠群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鼎豐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賃費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壹仟柒佰肆拾肆萬壹仟叁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拾陸萬伍仟伍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後
,尚欠壹拾肆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