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睿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政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再添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扣除 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