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江庭誼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學志、祈冠環淨有限公司、謝乾德、揚昇公寓
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黃美玲、旺族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柒
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