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積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繼能
上列原告與
被告浩崴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63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原告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
2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