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蔡頤達
蔡繼輝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逸鴻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潤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金庭間給付
違約金
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億1,885萬7,8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萬7,2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