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林樹盛即盛利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
被告嘉新事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派遣
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
拾肆萬零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參佰伍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