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松山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彥儒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韓商熱交換器有限公司(Heat Exchanger Corpor
ation )間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捌佰柒拾玖元(計算式:原告
起訴時匯率為1 美元兌換新臺幣29.547元;美元16,072元×29.5
47=新臺幣474,879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