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ATMEL GLOBAL SALES LTD
法定
代理人 JIMMY SONG KOKLING
訴訟代理人 紀天昌
律師
葉文祥律師
徐瑩書律師
被 告 嵩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堉文
原告因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聲請對被告嵩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11,504,970元(
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7 年3 月20日臺灣銀行
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29.352元折算,計算式:美金391,
965.45元×29.352=新臺幣11,504,9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3,28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12,7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