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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ATMEL GLOBAL SALES LTD 法定代理人 JIMMY SONG KOKLING 訴訟代理人 紀天昌律師       葉文祥律師       徐瑩書律師 被   告 嵩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堉文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被告嵩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11,504,970元(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7 年3 月20日臺灣銀行 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29.352元折算,計算式:美金391, 965.45元×29.352=新臺幣11,504,9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3,28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12,7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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