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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祥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陸仟玖佰玖拾肆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扣除已繳納之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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