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夏瓏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玉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崴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 於民國107年3月20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零肆佰陸拾捌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陸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