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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費得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蓉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曾允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叁萬柒仟壹 佰壹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佰壹拾萬玖仟伍佰零捌元【計算式: 美金37,111元×29.897(即原告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起訴時之 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台幣1,109,50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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