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費得樂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思蓉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
律師
曾允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飛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叁萬柒仟壹
佰壹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佰壹拾萬玖仟伍佰零捌元【計算式:
美金37,111元×29.897(即原告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起訴時之
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台幣1,109,50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