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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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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Export Development Canada 法定代理人 Scott Edward Rothwell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   告 明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Bio Defense Corporatio       n Ltd.) 法定代理人 林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663,500元(即按原告支付命令聲請日視為起訴日即民國107 年4 月2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327折算,計算式 :美金500,000 元×29.327=14,66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41,096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40,5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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