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Export Development Canada
法定
代理人 Scott Edward Rothwell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
被 告 明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Bio Defense Corporatio
n Ltd.)
法定代理人 林勇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663,500元(即
按原告支付命令聲請日視為起訴日即民國107
年4 月2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327折算,計算式
:美金500,000 元×29.327=14,663,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141,096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40,5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