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張家倫
訴訟
代理人 陳致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鼎龍竣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3 萬5,0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1,096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