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5號
原 告 達駿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清月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德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萬3,2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