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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浮見月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獻文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明裕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佰貳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 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 萬參仟參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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