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 告 鈺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再添
上列原告與
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
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6 萬4,694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4,563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4,063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