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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   告 鈺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再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6 萬4,6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563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4,063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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