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鉅冠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月菊
上列原告與
被告綺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陸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
萬零壹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
元,尚應補繳玖仟陸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