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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鉅冠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綺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陸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 萬零壹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 元,尚應補繳玖仟陸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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