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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三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婉均 原   告 三立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婉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居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 伍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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