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敦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俊全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黃儉忠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伍仟貳佰陸拾貳元,應繳
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