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 告 正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廖美香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天璟室內裝修規劃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玖拾壹萬叁仟伍佰元,應繳
裁判費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伍佰貳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