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楊忠龍
訴訟
代理人 周玉惠
謝秀萍
被 告 康潔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秋鵬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又確認僱傭關係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
規定,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
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查原告於00年
00月00日出生,起訴時之107 年4 月3 日起算至65歲強制退休年
齡止,尚可工作超過10年,依原告主張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
)5 萬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存續期間超
過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660 萬元(計算式:55,000×12×10=6,600,000)。是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陸仟叁佰肆拾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故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叁萬叁仟壹佰柒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