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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46號 原   告 邱家平 訴訟代理人 侯珮琪律師 被   告 邱建一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被   告 邱建二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黃柏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以訴 外人魏春蓮於民國106 年4 月4 日同意贈與伊附表1 所示不動產 (下稱系爭贈與契約一),然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即於同 年6 月20日死亡,被告邱建一、邱建二(下合稱被告)為魏春蓮 全體繼承人,拒不履行,亦怠於辦理繼承登記;如認系爭贈與 契約一不成立,兩造亦於106 年7 月4 日達成協議,約定由被告 贈與魏春蓮所遺附表1 、2 所示財產5 分之1 予伊(下稱系爭贈 與契約二),被告仍應依約履行等情先位依民法第242 條、 系爭贈與契約一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命被告應就附表1 所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將附表1 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 告;備位則依民法第242 條、系爭贈與契約二之法律關係,求為 判決命㈠被告應就附表1 、2 所示財產辦理繼承登記,並按被告 各2 分之1 比例依序分割為分別共有、單獨所有後,各移轉附表 1 所示不動產應有部分1/ 10 予原告,及各給付附表3 「被告各 應給付股數」欄所示股票予原告;㈡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 如未標示幣別者,同)215 萬7891元予原告(見本院卷第9 至21 頁)。經核上開先位請求與備位請求屬互相競合之關係,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即先位請求定之(計算式詳附表4 ),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3465萬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萬70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1: ┌──┬────────────────────────┐ │編號│         不動產標示          │ ├──┼────────────────────────┤ │ 1 │   門牌臺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房│ │  │   屋(即臺北市○○區○○段○○段000 ○號,含│ │  │   坐落基地即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 │  │   土地全部)                │ ├──┼────────────────────────┤ │ 2 │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全部 │ │  │                        │ └──┴────────────────────────┘ 附表2: ┌──┬────────────────┬───────┐ │編號│      標的名稱      │   數量   │ ├──┼────────────────┼───────┤ │ 1 │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  2883股  │ ├──┼────────────────┼───────┤ │ 2 │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 1 萬6668股 │ ├──┼────────────────┼───────┤ │ 3 │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萬股   │ ├──┼────────────────┼───────┤ │ 4 │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 萬5351股 │ ├──┼────────────────┼───────┤ │ 5 │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 萬1883股 │ ├──┼────────────────┼───────┤ │ 6 │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  3456股  │ ├──┼────────────────┼───────┤ │ 7 │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股份   │   105股  │ ├──┼────────────────┼───────┤ │ 8 │  中華郵政淡水中興郵局帳號  │  60萬元  │ │  │      000000000      │       │ ├──┼────────────────┼───────┤ │ 9 │  中華郵政淡水中興郵局帳號  │  400萬元  │ │  │      000000000      │       │ ├──┼────────────────┼───────┤ │ 10 │  中華郵政淡水中興郵局帳號  │  350萬元  │ │  │      000000000      │       │ ├──┼────────────────┼───────┤ │ 11 │  中華郵政臺北復興橋郵局帳號 │ 89萬6117元 │ │  │     00000000000000    │       │ ├──┼────────────────┼───────┤ │ 12 │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帳號│ 17萬640 元 │ │  │     0000000000000     │       │ ├──┼────────────────┼───────┤ │ 13 │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帳號│ 204 萬759 元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14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英專分社帳號 │  50萬元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15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英專分社帳號 │  100萬元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16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英專分社帳號 │  50萬元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17 │  臺灣銀行淡水分行帳號    │ 487 萬899 元│ │  │     000000000000     │       │ ├──┼────────────────┼───────┤ │ 18 │  臺灣銀行淡水分行帳號    │ 163 萬6499元│ │  │     000000000000     │       │ ├──┼────────────────┼───────┤ │ 19 │  臺灣銀行淡水分行帳號    │ 19萬1100元 │ │  │     000000000000     │       │ ├──┼────────────────┼───────┤ │ 20 │  華南商業銀行淡水分行帳號  │ 21萬2693元 │ │  │     000000000000     │       │ ├──┼────────────────┼───────┤ │ 21 │  華南商業銀行淡水分行帳號  │   57元   │ │  │     000000000000     │       │ ├──┼────────────────┼───────┤ │ 22 │  臺中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  │人民幣9605.97 │ │  │     00000000000      │元      │ ├──┼────────────────┼───────┤ │ 23 │  臺中商業銀行憑證號碼    │人民幣30萬7680│ │  │     148FS0000000     │元      │ └──┴────────────────┴───────┘ 附表3: ┌──┬────────────┬────┬────┬──────┐ │編號│    公司名稱     │被告各應│ 股價 │小計    │ │  │            │給付股數│(每股,│(被告各應給│ │  │            │    │詳備註)│付股數×2 ×│ │  │            │    │    │股價)   │ ├──┼────────────┼────┼────┼──────┤ │ 1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44 股 │10.9元 │3139元   │ ├──┼────────────┼────┼────┼──────┤ │ 2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33 股 │22.1元 │3萬6819元  │ ├──┼────────────┼────┼────┼──────┤ │ 3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500 股 │41.7元 │4萬1700元  │ ├──┼────────────┼────┼────┼──────┤ │ 4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535股 │17.85元 │9萬500元  │ ├──┼────────────┼────┼────┼──────┤ │ 5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188股 │18.5元 │8萬956元  │ ├──┼────────────┼────┼────┼──────┤ │ 6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345股  │113元  │7萬7970元  │ ├──┼────────────┼────┼────┼──────┤ │ 7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10股  │10元  │200元    │ ├──┴────────────┴────┴────┼──────┤ │                       總計│33萬1284元 │ └─────────────────────────┴──────┘ 備註:如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起訴時即107 年4 月26日收盤    價為準(見本院卷第32至33頁);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則以每股10元為準。 附表4: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㈠先位請求部分:  ⒈原告先位訴請被告就附表1 所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將   附表1 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應以附表1 所示不   動產於起訴時(即107 年4 月26日,見士調卷第3 頁)之交   易價額,核定為先位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  ⒉本院審酌附表1 編號1 所示不動產位在臺北市○○區○○○   路○段,房屋部分建築完成日期不詳,且早於42年10月30日   即為分割登記,主要建材則為木造(見士調卷第25頁建物登   記謄本),惟為一層建物,可見該房屋老舊,市場交易應僅   重在坐落基地即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之   開發價值,及上開土地面積為107.18平方公尺,107 年度土   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2萬元;另附表1 編號2 土地即同   小段715-1 地號土地面積則為1.11平方公尺,107 年度土地   公告現值與上開地號土地相同(見士調卷第27至28頁)等情   ,認原告先位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65萬2800   元〔計算式:(107.18+1.11)×320000=00000000〕。 ㈡、備位請求部分:   原告備位訴請㈠被告應就附表1 、2 所示財產辦理繼承登記   ,並按被告各2 分之1 比例依序分割為分別共有、單獨所有   後,各移轉附表1 所示不動產應有部分1/ 10 予原告,及各   給付附表3 「被告各應給付股數」欄所示股票予原告;㈡被   告應各給付原告215 萬7891元予原告(見本院卷第9 至21頁   )。又,附表1 所示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為3465萬2800元   乙情,業如前陳;附表3 編號1 至7 股票於起訴時即107 年   4 月26日股價則分別如附表3 編號1 至7 「股價(每股)」   欄所示;再原告請求被告移轉附表1 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登記   之範圍為應有部分各10分之1 ,另請求被告各給付原告附表   2 編號1 至7 所示股票股數各如附表3 「被告應各給付股數   」欄所示,是備位請求㈠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26 萬18   44元(計算式:00000000×1/10×2+331284=0000000)   ,再加計備位請求㈡之訴訟標的金額431 萬5782元(計算式   :0000000×2=0000000),故備位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1157萬762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   )。 ㈢、又,先位請求與備位請求屬互相競合之關係,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即先位請求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   65萬2800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