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 告 黃騰賢
訴訟
代理人 鄭玉鈴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逢國營造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