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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災補償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   告 黃騰賢 訴訟代理人 鄭玉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逢國營造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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