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68號
原 告 台灣美威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欣志
被 告 台灣希悅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宇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73,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7,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