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9號
上 訴 人 王大鈞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鉌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
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 萬6,002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