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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9號 上 訴 人 王大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鉌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 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 萬6,002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