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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26號 上 訴 人 林佳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預納第 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載明 上訴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等規定,預納上訴裁判費(如僅就慰撫 金部分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如非僅就該部分上訴 ,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 訴狀,復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