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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44號 原   告 柯瑞亨 訴訟代理人 陳曦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誠鈞、飛行鯨魚有限公司、王俐力、李志美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本院準備程序 期日,當庭主張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㈠被告游誠鈞 、李志美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2 萬700 元;㈡被告飛行 鯨魚有限公司、王俐力應給付原告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合計共107 萬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692 元,扣除前 所繳納之裁判費共1 萬999 元,尚應補繳693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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