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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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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1號 原   告 一橋彫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發 被   告 范文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設籍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5 樓之1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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