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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安麗莎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6月19日本院107年度訴 字第132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 事訴訟法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自明。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首揭法條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 9萬1,836元【0000000+40000×30.995(107年8月22日美金兌新 臺幣匯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