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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8號 上 訴 人 信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碩琳 被 上 訴人 台裕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深町秀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壹仟伍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