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8號
上 訴 人 信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碩琳
被
上 訴人 台裕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深町秀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壹仟伍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