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8號 上 訴 人 信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碩琳 被上訴人  台裕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深町秀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