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8號
上 訴 人 信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碩琳
被
上訴人 台裕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深町秀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