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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徠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林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明慧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67,81 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