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604號
原 告 陳永恩(即鄭嘉琦之
承受訴訟人)
兼
法定
代理人 陳世煉(即鄭嘉琦之承受訴訟人)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正椈
律師
沈俊豪律師
蘇家宏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徐子淳
被 告 林秀琴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兆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五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為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捌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
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
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
繼承人己○○(下逕稱姓名)於本件
訴
訟繫屬後之民國108年1月21日死亡,有戶役政查詢資料
可憑
(置限
閱卷),其繼承人即原告丁○○、丙○○於108年2月
20日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
戶籍謄本為證(本院卷第12
3、134頁),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非經
他造同意,不
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己○○原起訴主張依買
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三所示商品之價金,合計
新臺幣(下同)8 萬2,760 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追加依
不
當得利法律關係為請求,被告不同意追加,經核原告
追加之
訴與其依買賣關係所為請求,均在主張被告應返還於主持直
播
期間取走之商品及向己○○購買商品之價金
等情,顯係基
於同一基礎事實,依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為己○○之繼承人,被告與己○○為朋友關係
。己○○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日期,陸續借款如附表一各編
號所示金額與被告,被告
迄未返還;己○○與被告曾於106
年11月間同赴韓國,並由己○○代墊被告及訴外人即被告友
人甲○○之機票費用1 萬9,000 元、餐費及交通費共1 萬7,
500 元,被告亦向己○○借款150 萬韓幣折合新臺幣為4 萬
1,349 元,且均未返還;又被告於主持直播期間帶走如附表
二所示商品價值合計5 萬3,907 元,及曾向己○○購買如附
表三所示商品合計2 萬8,853 元,均未付款,伊
爰依消費借
貸、買賣及不當得利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附表一、二、
三所示金額及前往韓國所生之
上開費用等語,
並聲明: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67萬609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伊僅曾為領取部份工作
報酬而簽名於領款單上,且所領取均
屬小額款項,否認有向己○○借貸如附表一編號2 、3 、4
、7 號合計38萬元之款項;己○○雖曾同意借貸如附表一編
號1 號之10萬元,
惟己○○未交付伊該筆借款,而附表一編
號5 號之2 萬元,係屬「預支」,且已由己○○積欠伊之報
酬中扣除,原告不得向伊請求返還借款,至於編號6 號之1
萬元,則為己○○為訴外人即伊配偶陳致遠於106 年間代為
接洽拍攝戲劇之費用,亦非借款,原告不得依消費借貸法律
關係請求伊給付上開款項。
㈡雖伊曾於己○○經營之網路平台購買商品,惟均已於受領貨
物時給付貨款,無受領貨物卻未付款之情形,亦否認有於10
6年7月至12月間,藉主持之便領走如附表二所示、共57件商
品之情形,原告依買賣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所為請求,為無
理由。
㈢伊與己○○雖於106 年11月18日至同年月22日前往韓國,然
因己○○於旅程中不斷要求伊進行直播工作,該次旅遊實質
上已非單純出遊,且己○○於旅程中向伊表示該次行程已屬
工作行程且承諾由其負擔該次韓國行程之機票及住宿費用,
原告亦未就代支付餐費、交通費及借款150 萬韓幣為舉證,
此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置辯。
㈣並聲明:⒈
原告之訴駁回。⒉如為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
保免為假執行。
三、得
心證之理由:
㈠ 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7號部份: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
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請
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
自認原告所主張
債權發生原因之事
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
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
此為
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民法第474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而消費借貸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
合致,
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
之。
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
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
主張與他方有消費
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
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
院98年度
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
參照)。
⒉原告主張己○○於106 年1 月24日借貸與被告如附表一編號
1 號所示之10萬元等情,
業據提出被告與己○○於106 年1
月24日及同年月25日通訊對話截圖
可稽(本院卷第175 至
177 頁),惟被告否認己○○有交付上開款項等語。查:
⑴細譯該對話記載「被告:丹. . . 我有事要請妳幫忙. . .
店要收了,我的錢全部都墊出去了,還差10萬妳可以幫我.
. . 」、「己○○:OKAY(貼圖)」、「被告:我知道你也
很辛苦,謝謝你的大力幫忙,我臉皮很薄真的很難跟人家開
口,我真的要哭了」、「己○○:神經喔,我也只有這些」
、「被告:千言萬語,我相信我們會越來越好的,我錢會馬
上還給妳的,真的很謝謝你,謝謝你我人生逆境中的貴人」
、「己○○:我真的也只有這些啦,我老公戶頭的,你要謝
謝的是他,他剛好年終下來,誰都別說喔」、「被告:謝謝
你的他,義不容辭的答應我」、「己○○:我沒問他啊,女
人的事幹嘛問他,我們都很辛苦我懂」、「被告:嗯嗯,我
相信我們不只這樣的」、「己○○:要一起撐過去」、「被
告:我不向命運低頭,我一定會撐過去,謝謝你的」、「己
○○:加油加油」、「被告:謝謝你的一臂之力. . . 」、
「己○○:神經喔,是你會挑時間」、「被告:這份心意我
會永遠記在心裡. . . 」、「己○○:還有金額」、「被告
:我會在對的時機好好報恩的」、「己○○:再多我也沒有
,神經喔,朋友不是只是一起玩,這是我們的秘密,誰都不
要說,丟什麼臉,無聊」、「被告:我想問一下我們的秘密
是等下見面妳會直接拿給我嗎. . . 」、「己○○:見面拿
,還有你的貨」、「被告:好,貨,我要付多少,親愛的謝
謝妳. . . 我會努力賺回來還妳的」等語,是由上開對話可
見,己○○與被告之對話態度親密、自然,且對話間不乏鼓
勵用語,可認二人間往來關係密切,此
核與證人戊○○即羿
昇國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羿昇公司)員工於本院審理
時所證稱:第一天己○○說要找藝人來合作,後來就帶被告
來跟我們認識,己○○與被告當時的關係不錯,他們常常會
有很多互動,包括被告會聊工作狀況、家庭情況及親情狀況
,所以我認為他們兩個當時關係算是很親密等語(本院卷第
213 頁)相符,
堪認被告與己○○間往來關係匪淺,且具相
當程度之互信基礎。故被告與己○○於上開對話中雖未詳細
敘及該筆借款10萬元之清償日、利息、交付款項方式等重要
事項,己○○因被告單方要求即允諾借貸,甚至被告於翌日
向其確認取款時間時,立即表示「見面拿」等語,除證明被
告當時確因急需周轉而請求己○○協助外,基於二人間之交
情,己○○隨即同意借貸,亦表示以丙○○該年度之年終獎
金支付,被告也於翌日即向己○○確認交款時間為「106 年
1 月25日見面時,由己○○交付10萬元」,且表示將返還該
10萬元之意思,足認被告與己○○就106 年1 月25日之10萬
元部份,已有表明借貸原因、金額、交付款項時間及款項來
源,且已於二人所約定上開時間,由己○○交付如附表一編
號1 號所示10萬元與被告,否則被告當時既因急需周轉而緊
急向己○○借款,甚至於借貸之翌日又向己○○確認取款時
間,足見當時被告確實需款孔急,是如被告未曾當面向己○
○取得該筆借款,豈有未再向己○○確認給付時間之理?被
告辯稱未取得附表一編號1 號之款項,顯與常理未符,無足
可採。
⑵又本件被告先抗辯稱:伊未取得己○○交付之10萬元款項
云
云,復又辯稱該筆10萬元款項均已由被告應給付原告(應為
「己○○應給付被告」之誤載)之報酬中扣除,並以被告與
己○○於106 年11月1 日通訊對話為據等語(本院卷第53頁
)。然除前後辯詞明顯不一外,核其對話時間為被告向己○
○要求借貸10萬元之對話後約10個月左右,且被告於此對話
中係稱「親愛的,我剛忘了說你請夏鈴傳致遠的開團明細給
我哦,上次領10000 ,還剩多少也寫一下哦謝謝,還有上次
拍通乳少女的費用、跟健身費用的部份,明天要付一些費用
,我的開團抽成下個月才領、上次說都可以領了. . . 你跟
夏鈴說一下哦」,僅見被告不斷要求己○○給付上開款項,
未見被告敘及附表一編號1 號所示10萬元借款應由上開報酬
中扣除,被告所辯,顯與
前揭對話意旨不符,仍非可採。故
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
號所示借款10萬元,
洵屬有據。
⒊原告復主張己○○分別於106 年3 月23日、同年4 月28日、
同年5 月10日及同年11月3 日,分別借貸與被告20萬、10萬
、5 萬及3 萬元(即附表一編號2 、3 、4 、7 號)等情,
業據提出領款證明單4 紙為證(下稱
系爭領款證明單,本院
卷第18、19頁),惟為被告所否認。然據證人戊○○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伊約於104 年左右任職於羿昇公司,系爭領款
單是伊親手處理,伊在領款人簽收前填寫上面的日期、受領
人名字、領款事由、應付金額、實付金額、最後出納蓋章及
押日期,因為公司的作業流程均需將上開事項填載完畢後才
交給對方簽收,上面的應付金額、實付金額是在領款人簽收
當日,以現金交付給領款人,伊會在現場確
認領款人點收款
項無誤後,再由領款人簽名,領款金額是己○○交給伊,這
是己○○自己的款項,伊也會幫己○○處理私人帳戶,未曾
拿空白領款單給被告簽名,因為這不符合公司的作業流程,
如果是酬勞的領款證明上面不會寫借支,因為伊會在領款證
明寫得很清楚,這4 張是己○○與被告的借款,伊在被告點
收款項還向被告確認金額有無錯誤,被告回覆說沒有問題等
語(本院卷第212 至215 頁),核與原告提出之系爭領款證
明單
所載內容相符,被告對系爭領款證明單「領款人簽收」
欄有關「乙○○」及「日期」均由其親自書寫乙節未予爭執
(本院卷156 頁),而證人戊○○就被告與己○○間有借貸
合意及交付款項之事實,亦與證人庚○○即羿昇公司員工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知道被告有向己○○借錢,因為在辦公
室聽到,比較有印象有聽到一次,借款金額伊不知道,但是
該次己○○有請伊幫忙自丙○○帳戶領10萬元,領完後交給
戊○○,伊有看到被告直接跟戊○○領取該10萬元等語(本
院卷第225 至228 頁)相符,足認原告就此部份已提出
適切
之證明,
應堪採信。被告雖否認有上開借款合意及交付款項
之事實,惟未提出
反證,其所為抗辯,自無足取。
⒋原告再主張被告分別於106 年7 月6 日、同年10月27日向己
○○借款2 萬元、1 萬元(即附表一編號5 、6 號),並提
出
兩造間於106 年6 月16日及同年10月27日通訊對話截圖、
國泰世華交易明細表及轉帳資料為證(本院卷第44、52、53
、178 、179 頁),然為被告所否認。依原告所提上開匯款
資料,雖得以證明己○○有匯款之事實,然因匯款交付原因
本不以借貸為限,除別有客觀證據
可證明該匯款係因被告向
己○○借款,經原告同意後所匯款項外,僅有該匯款紀錄尚
不足以證明兩造間已有消費借貸契約成立之意思表示合致,
況細譯上開對話僅記載「被告:怎麼辦,我要到機場了,一
毛都沒換日幣,你去,銀行,便利商店也可以」、「己○○
:現在轉,你再去領」、「被告:你可以幫我轉另一個帳號
嗎,這樣不用跨區,可直接轉,你轉好跟我說喔,謝謝」;
「己○○:我來不及讓夏琳領. . . 」、「被告:那怎麼辦
我如果不在他就會一直找,你要不要先領你的前10000 也好
,總共是多少明細先包小包的給他,夏鈴上班再補回去」,
核其內容未見被告或己○○間有「借款」、「還款」等足以
表彰其二人間有消費借貸合意之相類似用語,
足徵上開對話
內容,並非原告主張以匯款方式交付借款之依憑,自不能據
此認定被告與己○○就附表一編號5 、6 號所示金額已有成
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原告此部份之主張,應屬無據。
⒌綜上,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
一編號1 、2 、3 、4 、7 號所示合計48萬元借款,應為可
採,
逾此範圍,
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㈡關於附表二、三部份:
⒈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於他方,他方支付
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
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時,
買賣契約
即為成立,民法第345 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藉主持
直播之便,於工作完畢後直接取走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價值
合計5 萬3,907 元,迄今未交付貨款;且被告於網路購物平
台向己○○購買如附表三所示商品,價值合計2 萬8,853 元
,己○○亦已依約交付該等商品,被告迄未給付買賣價金等
語。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詞情置辯。是自應由原告就
被告曾取走如附表二所示直播商品,及被告向己○○購買如
附表三所示商品,己○○亦已交付商品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
⒉原告主張:被告藉主持直播之便,直接取走如附表二所列示
價值合計5 萬3,907 元之商品,迄未給付貨款,並以證人庚
○○、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為憑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
。查證人庚○○雖證稱以:己○○有在FB社團、Line群組、
網路直播等網路平台進行商品
拍賣、代購銷售,伊知道己○
○有委託被告主持直播,後期伊有參與,伊有看過本院卷第
37至43頁表單,此為Kay 吳貞儀製作,只要每次直播後被告
有帶走商品就會
記錄下來作成表格,伊有看到被告在主持直
播結束後將直播的商品帶走,網路直播商品部份非由伊處理
,而是由Kay 處理,所以網路直播時之商品非由伊交付與被
告,且沒有看過原告向被告請款,伊親眼看到被告穿走、帶
走,並沒有拿錢出來付款等語(本院卷第222 至228 頁);
證人戊○○則證稱:因為己○○開直播會用公司的場地,所
以伊有在現場,且己○○有邀請伊加入購買商品的Line群組
,被告有直接取走貨物但未付款,因為協助直播是羿昇公司
的員工還有另一個團隊的人,我們平常都是在同一個辦公室
裡,所以平常會聽到他們提及這件事情,被告做完直播後就
會他喜歡的東西直接拿走等語(本院卷第217 頁)。惟細譯
證人上開證述,無法證明被告與己○○就附表二所示特定商
品及價金已有意思表示合致,
難認二人已就就上開商品成立
買賣契約,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
金,於法未合,應屬無據。況且證人庚○○僅於後期參與己
○○經營之網路直播工作,亦未曾交付如附表二所列商品與
被告,縱證稱曾見聞被告於直播後取走直播商品或訴外人吳
貞儀製作紀錄表格等語,惟此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復無提出
其他證明,無從逕以證人上開證述推認被告已取得附表二所
列特定商品,故原告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
因取得附表二所示商品所受有之利益合計5 萬3,907 元,亦
非可採。
⒊原告主張:被告向己○○購買如附表三所示商品,己○○已
交付該等商品,被告未給付買賣價金合計2萬8,853元等語,
並提出FB及被告與己○○Line對話紀錄截圖(本院卷第28至
36頁),並以證人庚○○、戊○○證述為證,然為被告所否
認。查:
⑴被告曾於己○○經營之網路平台購買商品,且原告所提「FB
網路社團下單截圖」及「Line對話截圖」為被告向己○○下
定部份商品之過程等情,有上開網路及對話截圖為證,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98頁),惟被告否認原告提出之「
社團定貨帶走未付表」內容之真正,並抗辯原告請求為無理
由等語。
⑵審究原告所提「網路社團下單截圖」及「Line對話截圖」,
前者所刊登之各則交易訊息內容包括:商品名稱、售價、種
類等與買賣標的物相關之資訊,被告並於交易訊息下方留言
處回覆欲購買之數量及種類(即附表三編號1 、5 、6 、8
、9 、10、11、13號),後者則未見己○○或被告敘及商品
正確名稱、售價、尺寸或容量、種類等商品資訊,而無法與
附表三編號2 、3 、4 、7 、12、14號所列商品名稱及價格
互核相符,依前揭開規定及說明,
堪認原告無法證明被告與
己○○就附表三編號2 、3 、4 、7 、12、14號所列商品已
成立買賣契約,至多僅得認定二人曾就附表三編號1 、5 、
6 、8 、9 、10、
11、13號所示商品有成立買賣契約之合意。
⑶惟據證人庚○○所證稱:伊有協助己○○整理網路購物平台
購物人的購物清單及聯繫聯絡人,對於該網路購物
消費者有
無付款,伊部份知道,本院卷第161 至164 頁之表單為伊製
作,有到貨表單上會以藍色底色標記,如果已取貨且付款或
標記綠色底色,如已取貨未付款則會於備註欄備註,該表單
品項編號2 至15為已取貨未付款,因為己○○和被告是好朋
友,己○○讓被告先取貨,當時被告說之後再結清,品項編
號2 至1 之商品均為伊交付給被告等語(本院卷第223 、22
4 頁),細究證人上開證述內容,證人庚○○雖有協助己○
○處理網路購物平台事宜並製作如本院卷第161 至164 頁之
表單,然證人亦坦承對消費者有無付款乙節僅「部份知悉」
,己○○先讓被告取貨且被告說之後再結清等語,縱其證稱
已交付附表三所示商品予被告乙節為真,惟被告與己○○事
後是否曾私下結算並由被告付款與己○○,而為證人庚○○
所不知悉者,仍非無疑,無從僅以證人庚○○上開證述而為
原告有利之認定,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附表三編號2 、3 、4 、7 、12、14號所示商品之買賣價金
,尚有疑義。況且,縱使證人庚○○證稱伊將該表單品項編
號2 至15商品交付予被告等語,惟該表單為證人自行製作之
文書,且有前開所述無從核對品項、金額之情事,且為被告
所否認,原告對被告已取得附表三所示商品一事復無其他舉
證,無從逕認被告已取得附表三所示商品,故原告主張依不
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因取得上開商品所受之不當得
利合計2 萬8,853 元,亦無可採。
⒋是以,原告所舉前開證據,均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與己○○
已就附表二及附表三2、3、4、7、12、14號所示商品成立買
賣契約之確定心證,亦無法使本院為被告已取得附表二、三
所示商品之認定,是
依首揭說明,自應為原告不利之認定,
其所為請求,
難謂有理。
㈢關於被告與己○○前往韓國期間之借貸及墊付費用部份:
⒈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消費借貸者,於
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
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
思而為交付,方可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
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
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
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
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
裁判意旨參照)。是以,當事
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
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
揆
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其主張金錢交付確係基於消費借
貸之合意乙事負舉證責任。
⒉原告主張被告於106年11月前往韓國期間,向己○○借貸150
萬韓幣,且己○○代為墊付被告及甲○○之機票費1萬9,000
元、餐費及交通費1萬7,500元,並提出106年11月7日、13日
、17日被告與己○○通訊對話截圖、國鼎旅行社有限公司機
票明細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帳單明細等件為證(本
院卷第45至49、180至182頁),為被告所否認。查:
⑴上開對話記載「己○○:我還想問你要不要去韓國玩」、「
被告:你說幾號去韓國」、「己○○:19」、「被告:19似
乎可以去,或再晚一個禮拜」、「己○○:19你有要帶他去
嗎」、「被告:我要飛了,我想要帶他去」、「己○○:那
我們保持聯絡」;「被告:東大門那也很便宜,仁川是機場
那嗎」、「己○○:靠近,東大門我沒住過」、「被告:我
住過1晚才1、2000,乾淨、舒服,離東大門又近,走路都會
到」、「己○○:我住仁川一晚4000韓幣」、「被告:台幣
是多少」、「己○○:要不然選你住過的」、「被告:我不
會算也」、「己○○:1 千初,我很喜歡弘大,那邊很棒,
先確定機票好了」、「被告:如果我們逛的地方多在東大、
弘大,,我覺得就住在東大附近」、「己○○:你想去幾天
,我不會去東大門喔」、「被告:弘大晚上不是很多夜店」
、「己○○:對啊」、「被告:那我們要直播哪一區」、「
己○○:走到哪播到哪,一直買跟吃,你想去幾天」、「被
告:那真正是去哪買,我想去多幾天但是他不行,他開店」
、「己○○:我們住仁川,第一晚,那邊也比較不會碰到臺
灣人」、「被告:好」. . . 「被告:你的卡額度夠嗎. .
. 先幫我囉. . . 如果我帶不夠. . . 想放鬆」、「己○○
:我去邊就有韓幣了」、. . . 、「被告:你們是請旅行社
用嗎」、「己○○:沒,自由行啊,所以機票自己定,網路
最便宜」、「被告:我來幫你們弄」、「己○○:好」、「
被告:先傳護照」、「己○○:我給你的英文名字就好,你
說刷卡有保險」、「被告:恩恩,也可以匯款啦,到時我會
傳金額跟匯款或刷卡方式,英文名先傳給我」、. . . 、「
己○○:這次我們去瘋狂代購」;「被告:今天有空記得線
上刷卡、回傳給旅行社哦,我的機票跟住的費用、回來我會
再轉給你哦. . . 謝謝」等情,然經核上開對話僅係被告與
己○○就將於106 年11月間共同前往韓國一事進行討論,過
程中僅見二人敘及住宿地點、被告友人是否同行、被告同意
處理預定機票事宜等情,未見被告提出借貸要求,無法據此
認定被告已就其與己○○前往韓國所需機票費用、餐費及交
通費達成消費借貸之合意,遑論二人於對話中不乏提及「要
直播」、「走到哪播到哪」、「要瘋狂代購」等語,顯見被
告辯稱該次非僅係單純出遊、為工作行程等語,
尚非無據,
縱使被告曾表示「我的機票跟住的費用回來會再轉給你」,
亦無從據此回溯認定與己○○自始即就韓國行程之機票費、
交通費及餐費有消費借貸合意存在,被告所辯,
尚非無據。
⑵又證人甲○○即被告友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為被告之助
理,伊有和被告、己○○及己○○的工作伙伴一起去韓國,
伊是基於為被告工作才去,到韓國第一天晚上就有在餐廳直
播烤肉,逛街時也會直播,伊沒有看過或聽聞被告或己○○
提到被告向己○○借150 萬韓幣,第一天晚上在餐廳直播吃
烤肉,內容大概是預告他們會在韓國工作,會買藥妝或產品
,如果有需要可以留言購買,被告跟伊說機票錢、住宿費己
○○會支付,伊到韓國一直在工作,他們買了很多東西,伊
和己○○的工作人員是負責幫忙提東西,被告與己○○購物
時伊都有在旁邊等語(本院卷第229 至231 頁),由證人上
開證述,應可認被告與己○○於106 年11月間前往韓國係一
工作行程,亦與被告與己○○之上開對話內容相符,證人上
開證述,堪認屬實,益證被告與己○○未就機票費、交通費
及餐費等費用有消費借貸之合意,佐以原告未提出己○○確
有支出交通費及餐費合計1 萬7,500 元之證明,被告亦有爭
執,縱使證人甲○○曾證稱:有一些計程車費及吃飯的錢就
是由己○○或她的工作伙伴支付等語,亦無從推認原告主張
己○○為其墊付餐費及交費費合計1 萬7,500 元為屬實可採
。
⑶至原告另主張被告於前往韓國期間向己○○借貸150 萬韓幣
,被告應返還4 萬1,349 元等語,並以被告與己○○於106
年11月13日對話截圖為據(本院卷第47頁)。細究該對話內
容「被告:先幫我喔. . . 如果我帶不夠」、「己○○:我
去那邊就有韓幣了」等語,此至多僅得認定被告有欲向己○
○借款之意,惟其後被告與己○○是否確有達成借貸合意?
借貸金額為若干?有無經己○○有允諾借貸?己○○有無交
付借款150 萬韓幣與被告等節,均無從得見,原告復無為其
他舉證,其主張被告應返還借款4 萬1,349 元,難認有據。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遲延利息,民法
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
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
百分之5,亦為同法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送
達支付命令,而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依上開規定,其併請
求自支付命令送達(本院卷第69頁)之翌日即107年5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
綜上所述,原告為己○○之繼承人,其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8萬元及自107 年5 月1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
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但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
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另依買賣契約及不當得
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價值合計5
萬3,907 元、如附表三所示商品價值合計2 萬8,853 元,及
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應返還借款150 萬韓幣、交通費及餐費
1 萬7,500 元、機票費用1 萬9,000 元,均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
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舉之證據
,經本院悉予審酌後,認均無礙於本件判斷之結果,爰不一
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一:(新臺幣/元)
┌─┬───────┬────┐
│ │日期 │ 金額 │
├─┼───────┼────┤
│1 │106年1月24日 │100000 │
├─┼───────┼────┤
│2 │106年3月23日 │200000 │
├─┼───────┼────┤
│3 │106年4月28日 │100000 │
├─┼───────┼────┤
│4 │106年5月10日 │50000 │
├─┼───────┼────┤
│5 │106年7月16日 │20000 │
├─┼───────┼────┤
│6 │106年10月27日 │10000 │
├─┼───────┼────┤
│7 │106年11月3日 │30000 │
├─┴───────┼────┤
│合計 │510000 │
└─────────┴────┘
附表二:(新臺幣/元)
┌─┬─────────────────┬──┬───┐
│ │商品名稱 │數量│金額 │
├─┼─────────────────┼──┼───┤
│1 │咖啡蝴蝶結裙 │1 │1800 │
├─┼─────────────────┼──┼───┤
│2 │綠格兩件式 │1 │1500 │
├─┼─────────────────┼──┼───┤
│3 │韓露肩連帽魚尾洋(黑) │1 │1400 │
├─┼─────────────────┼──┼───┤
│4 │兩件式魚尾套裝(咖) │1 │1500 │
├─┼─────────────────┼──┼───┤
│5 │韓國仙女系長版針織毛衣接雪紡紗洋裝│1 │1980 │
│ │(黑) │ │ │
├─┼─────────────────┼──┼───┤
│6 │正韓耳環 │1 │200 │
├─┼─────────────────┼──┼───┤
│7 │Hanyul韓律艾草鎮定抗敏保濕噴霧 │1 │1100 │
│ │150ml 及補充包 │ │ │
├─┼─────────────────┼──┼───┤
│8 │韓國幽蘭一品公主緊緻小豬護手霜(紅│1 │249 │
│ │色) │ │ │
├─┼─────────────────┼──┼───┤
│9 │LANEIGE蘭芝 早安面膜 │1 │720 │
├─┼─────────────────┼──┼───┤
│10│Innisfree Petal blusher 花樣腮紅液│1 │245 │
│ │(1 號2 號) │ │ │
├─┼─────────────────┼──┼───┤
│11│泰國Mistine 限定- 玫瑰花may flower│1 │199 │
│ │兩用粉餅(黑色) │ │ │
├─┼─────────────────┼──┼───┤
│12│花領假兩件洋裝 │1 │990 │
├─┼─────────────────┼──┼───┤
│13│MLB洋基網紗毛帽(黑) │1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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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紅格兩件式 │1 │1500 │
├─┼─────────────────┼──┼───┤
│15│珠珠毛衣 │1 │700 │
├─┼─────────────────┼──┼───┤
│16│NY洋基帽(酒紅) │1 │1180 │
├─┼─────────────────┼──┼───┤
│17│蕾絲刷毛內搭衣(黑V領較薄) │1 │680 │
├─┼─────────────────┼──┼───┤
│18│長字皮褲 │1 │ │
├─┼─────────────────┼──┼───┤
│19│皮衣(黑) │1 │1980 │
├─┼─────────────────┼──┼───┤
│20│迷彩帽外套(黑) │1 │990 │
├─┼─────────────────┼──┼───┤
│21│正韓假兩件上衣 │1 │999 │
├─┼─────────────────┼──┼───┤
│22│洋基灰帽 │1 │1180 │
├─┼─────────────────┼──┼───┤
│23│JORDAN縮口休閒褲 │1 │1780 │
├─┼─────────────────┼──┼───┤
│24│NIKE大勾籃球背心 │1 │980 │
├─┼─────────────────┼──┼───┤
│25│NIKE黑白PRESTO(魚骨鞋) │1 │3290 │
├─┼─────────────────┼──┼───┤
│26│復古阿甘鞋(粉色金勾) │1 │3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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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韓國黃金泡麵銅鍋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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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韓國金媽媽泡菜 │1 │165 │
├─┼─────────────────┼──┼───┤
│29│韓國農心韓式傳統泡菜冷面/ 馬鈴薯風│2 │360 │
│ │味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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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Day Plus空氣濾淨創風機 │1 │3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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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holika 愛心三色口紅 │3 │1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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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韓國防水硬筆眼線筆 │1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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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holika口紅(1號/5號)兩色 │2 │840 │
├─┼─────────────────┼──┼───┤
│34│holika眉筆含眉刷(棕色) │1 │550 │
├─┼─────────────────┼──┼───┤
│35│韓國聖誕節限量氣墊腮紅(紅/橘) │2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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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韓國限量聖誕亮粉眼影(銀/金/橘) │3 │1350 │
├─┼─────────────────┼──┼───┤
│37│韓國聖誕限量四色眼影盤 │1 │550 │
├─┼─────────────────┼──┼───┤
│38│韓國秘密花園護手+ 護唇膏(粉/ 黃/ │4 │1520 │
│ │藍/ 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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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韓國防曬保濕隔離霜 │1 │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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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韓國粗細亮眼臥蠶筆 │1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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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假兩件式黑外套 │1 │1080 │
├─┼─────────────────┼──┼───┤
│42│白灰帽T │1 │1100 │
├─┼─────────────────┼──┼───┤
│43│內絨帽T(黑/白) │2 │2400 │
├─┼─────────────────┼──┼───┤
│44│迷彩帽(深/淺) │2 │1980 │
├─┼─────────────────┼──┼───┤
│45│雪靴(白) │1 │1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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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57 │53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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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 │商品名稱 │數量│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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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后系列晚安面膜 │20 │800 │
├─┼─────────────────┼──┼───┤
│2 │泰國Karmakamet香氛蠟燭 │2 │1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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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呼吸氣墊 │2 │3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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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香奈兒贈品山茶花雨傘 │1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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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韓國深V荷葉邊純白闊腿連身褲裙 │1 │1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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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創意二合一藥盒+ 水瓶(不挑色) │5 │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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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五月呼吸魔法精華套盒 │1 │3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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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晶鑽7貴婦牙膏 │2 │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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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Whoo洗髮精限量套組 │1 │2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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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美倫夢幻香氛Jo Malone香水代購 │1 │3880 │
├─┼─────────────────┼──┼───┤
│11│綁帶夾腳涼 │1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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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AX錶 │1 │4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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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A:維秘VS飛機毯130*150 │2 │960 │
├─┼─────────────────┼──┼───┤
│14│韓國APIEU耳朵肚臍清潔凝露25ml │1 │199 │
├─┴─────────────────┼──┼───┤
│ 合計 │ │28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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