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03號
原 告 鑫五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華恭
上列原告於民國107 年9 月3 日提起之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原告得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聲請閱卷
),逾期未補正依法應補正事項,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
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
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
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未於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內記載
本件當事人之資料,
原告應依
上開規定補正
兩造之相關正確資料。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
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
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
裁判者
而言。而
法律關係,
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
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如為
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
可以作為
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
構成要件及法律效
果之法條),或基於某契約約定所得請求給付之權利,
始足
當之。查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內並未表明本件起訴之「
訴訟標的」(
請求權基礎)為何,原告應予補正以資特定,
並應記載合於該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所由發生之具體原
因事實(須達於得與其他請求加以區別識明之程度)。
三、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該款
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
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
主文,
並為將來據以
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故原告提起給付之訴
,依
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
訴之聲明(給付內容
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
法、
適於強制執行。查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內並未載明
本件訴之聲明為何,原告應予補正之。
四、本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內記載:「
民事庭再附全部明
細陳明狀」等語,請原告務必一併補正陳明全部明細,並提
出相關之證據資料。
五、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一併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
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