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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7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秀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特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 0,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 ,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