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秀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特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
0,3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
,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