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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7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70號 原   告 樂芙麗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華 訴訟代理人 黃上上律師 被   告 吉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坤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0月7 日下午3 時4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