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70號
原 告 樂芙麗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啟華
訴訟代理人 黃上上
律師
被 告 吉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坤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2 日下午4 時4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