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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7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70號 上 訴 人 馨朵拉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吉名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芙麗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409 元 (計算式:823,039 元-339,630 元=483,409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