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70號
上 訴 人 馨朵拉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吉名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振坤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芙麗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409 元
(計算式:823,039 元-339,630 元=483,409 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