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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3號 原   告 永發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君 被   告 喜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此有經濟部公司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揆諸 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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