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9號
原 告 青鼎通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堅
訴訟代理人 黃章峻
律師
被 告 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騰
葉明昇
被 告 黃俊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107 年
1 月9 日送達原告,
惟其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送
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附卷
可憑(本
院卷第60、64-67 頁),是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