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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黃堆鎰       黃羅碧珍       李國清       陳敏玉       葉祐銘       謝金枝       謝玉霞       洪阿榮       洪鳳妹       洪瑞宏 被 上訴人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被 上訴人 三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原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4 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業已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