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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活力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貞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揚晶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 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玖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