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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公司印鑑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欣亞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琴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被   告 林育葉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五八六號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 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 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公司對被告請求返還原告公司印鑑章之返還請求權 是否存在,其前提為被告另案訴請確認民國107 年1 月31日原 告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而該案現由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86 號審理中,是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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