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欣亞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芳琴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
律師
被 告 林育葉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五八六號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
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
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公司對被告請求返還原告公司印鑑章之返還
請求權
是否存在,其前提為被告另案訴請確認民國107 年1 月31日原
告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而該案現由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86 號審理中,是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