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欣亞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芳琴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
律師
被 告 林育葉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86 號,
兩造間確認股東臨
時會決議事件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裁定,命在
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
結以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查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視為撤回終結,有本院查詢電話紀錄
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68頁)。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
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
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