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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公司印鑑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欣亞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琴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被   告 林育葉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86 號,兩造間確認股東臨 時會決議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 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查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視為撤回終結,有本院查詢電話紀錄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8頁)。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 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