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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重購價差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威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重購價差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9, 0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