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德暉砂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宗翰
被 告 蔡佩芝即晉菘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 萬796 元,經本院
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7 年1 月19日
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卷附送達證書、查
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可憑(見本院卷第51至55頁),依
上
開說明,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