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素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言堂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玖拾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