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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言堂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玖拾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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