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54號
原 告 郭坤裕
被 告 薇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劉玉桂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賴麗容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自民國93年1月起為新北市淡水區薇閣社
區(下稱
系爭社區)內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2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
所有權人及住戶,被告為系爭社
區管理委員會。被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
36條第2款,負有修繕、管理及維護系爭社區共用部分及約
定共用部分之義務,卻疏未定期清理系爭房屋所在D棟之糞
水排放共用管線,致該共用管線日漸堆積廢物而狹窄,終至
堵塞,而於106年11月13日發生有糞水自系爭房屋馬桶溢出
之情事(下稱系爭情事),造成系爭房屋內部髒污,裝潢及
家具損壞,使伊受有以下共計新臺幣(下同)74萬5,004元
之損害:㈠支出清潔地板髒污費用2萬元。㈡支出拆除木作
與裝潢損害部分費用4萬2,000元㈢價值2萬8,000元
按摩椅損
壞。㈣價值2萬6,000元祖先牌位桌損壞。㈤價值2萬元雙人
沙發損壞。㈥價值8,000元開合式餐桌損壞。㈦價值2,000元
木製三折屏風損壞。㈧支出祖先牌位暫放寺廟之費用8,000
元。㈨精神痛苦慰撫金15萬元。為此,依
民法第184條第1、
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544條等規定,請求被告如數賠
償伊前開損害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4萬5,004
元。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於106年11月13日知有系爭房屋糞水溢出情事
,即主動積極通知原告,並聯繫維修師傅到場檢修,且進行
現場清潔,支付所有相關費用。又系爭情事發生之原因不明
,有可能為住戶不當使用或為原告不當變更管線等原因造成
管線堵塞所致,原告空言指摘為伊疏未定期清理糞水排放共
用管線,造成管線日漸堆積廢物而阻塞所致,並未提出憑據
,不能採信。縱認伊須對原告之損害負賠償責任,然原告未
居住系爭房屋中,且系爭情事亦未造成其長期無法使用系爭
房屋之情形,僅其個人主觀心情受到影響,尚
難認其居住系
爭房屋之居家安寧受到侵害且屬情節重大,原告請求
精神慰
撫金,應屬無據,又原告諸多請求賠償更新之家具,未見其
提出價值證明,且該等家具及裝潢是否達於不能使用且須更
新的程度,亦未見其提出憑據,另原告
自承家具及裝潢均存
在達14年,應計算折舊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㈠
原告之
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其為社區內系爭房屋
之
區分所有權人,於106年11月13日發生系爭房屋之馬桶溢
出糞水,糞水滿佈系爭房屋內之系爭情事等事實,
業據其提
出建物謄本、系爭情事錄影光碟及照片等件為證(見本院
107 年度士調字第35號卷第12、13、15、17至至54頁),復
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系爭情事為被告
疏未定期清理系爭房屋之排糞共管,造成管線堆積廢物堵塞
所致,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
經查: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係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而若有損害賠償之債之情
況,其間之損害發生和責任原因之事實者,應具備有相當
因
果關係時,始足成立該損害賠償之債,是主張
損害賠償請求
權存在之人,應就損害發生及責任原因事實間具相當因果關
係,負
舉證責任。查系爭房屋於106 年11月13日發生系爭情
事,被發覺之情形為大門處有水淹出且幾近蔓延至鄰居大門
與電梯口,而當時系爭房屋並無人在家
等情,為
兩造所不爭
執,而經被告委請新合企業有限公司人員前往處理,以通管
機自馬桶處向下疏通後,即排除糞水繼續外溢之情形,亦據
證人即新合企業有限公司人員游向前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
136 頁),
可徵系爭房屋在無人使用系爭馬桶時,糞水主動
自馬桶不斷溢出蔓延,且於專業人員以工具疏通後即
予以排
除該情形,固
堪認系爭情事之發生應肇因於系爭房屋所在大
樓之公共糞管,
而非系爭房屋所屬管線發生阻塞之問題,然
公共糞管發生阻塞之原因可能有用戶一時不當丟棄物品、管
線設計不良或遭變更等多端,非必僅為疏於定期清理管線所
致,是自難僅憑公共糞管發生堵塞之情形,即認為係被告疏
於定期清理造成管線內廢物堆積所致,此外,原告復未舉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系爭情事之發生,確為被告疏於定期清理公
共糞管所致,
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認原告因系爭情事所受之
損害,為被告疏於定期清理公共糞管所肇致。
㈡、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之有無,應以是
否怠於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茍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
得謂之有過失。次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
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負責執行區分
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又共用部分
、約定公共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
委員會為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第10條第2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系爭大樓公共糞管之修繕、管理、維
護工作,固應由被告負責為之,
惟如被告對於該共用部分之
修繕、管理、維護事宜,已盡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即
難謂被告有何故意、過失可言。查被告於知悉系爭情事
發生後,隨即聯絡原告,並通知新合企業有限公司人員到場
檢修,且進行現場清潔,支付所有相關費用,以排除公共糞
管阻塞情形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又被告逐年定期請廠商
清理化糞池之情,亦據被告提出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213
至215頁),而衡諸公共糞管被包覆於牆壁之中,本難期待
被告即時察覺堵塞情形之發生,而採取防免措施,又一般公
寓大廈對公共糞管之管理維護方式非定期洽請廠商疏通,而
係以住戶反應公共糞管發生堵塞,迅速聯絡廠商處理解決等
情,亦據從事疏通管線工作之證人游向前證述明確(見本院
卷第141頁),是難僅以被告未委請廠商定期疏通公共糞管
之情,即認被告未盡維護、管理、修繕公共糞管之責,而就
系爭情事之發生為有過失。
㈢、承上,原告主張被告疏未定期清理系爭房屋之排糞共管,造
成管線堆積廢物堵塞,糞水自馬桶外溢,致原告遭受損害
云
云,即難予採信,是其據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2項、第195
條第1項前段及第544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因系爭情事所
受損害74萬5,004元本息,
要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2項、第195條第1項
前段及第544條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74萬5,004元,
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
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因訴遭駁回而失所依據,無從准許,
爰一併予以駁回。
五、
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
之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
,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
具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否
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