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54號 原   告 郭坤裕 被   告 薇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玉桂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賴麗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自民國93年1月起為新北市淡水區薇閣社 區(下稱系爭社區)內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2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及住戶,被告為系爭社 區管理委員會。被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 36條第2款,負有修繕、管理及維護系爭社區共用部分及約 定共用部分之義務,卻疏未定期清理系爭房屋所在D棟之糞 水排放共用管線,致該共用管線日漸堆積廢物而狹窄,終至 堵塞,而於106年11月13日發生有糞水自系爭房屋馬桶溢出 之情事(下稱系爭情事),造成系爭房屋內部髒污,裝潢及 家具損壞,使伊受有以下共計新臺幣(下同)74萬5,004元 之損害:㈠支出清潔地板髒污費用2萬元。㈡支出拆除木作 與裝潢損害部分費用4萬2,000元㈢價值2萬8,000元按摩椅損 壞。㈣價值2萬6,000元祖先牌位桌損壞。㈤價值2萬元雙人 沙發損壞。㈥價值8,000元開合式餐桌損壞。㈦價值2,000元 木製三折屏風損壞。㈧支出祖先牌位暫放寺廟之費用8,000 元。㈨精神痛苦慰撫金15萬元。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 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544條等規定,請求被告如數賠 償伊前開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4萬5,004 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於106年11月13日知有系爭房屋糞水溢出情事 ,即主動積極通知原告,並聯繫維修師傅到場檢修,且進行 現場清潔,支付所有相關費用。又系爭情事發生之原因不明 ,有可能為住戶不當使用或為原告不當變更管線等原因造成 管線堵塞所致,原告空言指摘為伊疏未定期清理糞水排放共 用管線,造成管線日漸堆積廢物而阻塞所致,並未提出憑據 ,不能採信。縱認伊須對原告之損害負賠償責任,然原告未 居住系爭房屋中,且系爭情事亦未造成其長期無法使用系爭 房屋之情形,僅其個人主觀心情受到影響,尚難認其居住系 爭房屋之居家安寧受到侵害且屬情節重大,原告請求精神慰 撫金,應屬無據,又原告諸多請求賠償更新之家具,未見其 提出價值證明,且該等家具及裝潢是否達於不能使用且須更 新的程度,亦未見其提出憑據,另原告自承家具及裝潢均存 在達14年,應計算折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 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其為社區內系爭房屋 之區分所有權人,於106年11月13日發生系爭房屋之馬桶溢 出糞水,糞水滿佈系爭房屋內之系爭情事等事實,業據其提 出建物謄本、系爭情事錄影光碟及照片等件為證(見本院 107 年度士調字第35號卷第12、13、15、17至至54頁),復 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系爭情事為被告 疏未定期清理系爭房屋之排糞共管,造成管線堆積廢物堵塞 所致,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係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而若有損害賠償之債之情 況,其間之損害發生和責任原因之事實者,應具備有相當因 果關係時,始足成立該損害賠償之債,是主張損害賠償請求 權存在之人,應就損害發生及責任原因事實間具相當因果關 係,負舉證責任。查系爭房屋於106 年11月13日發生系爭情 事,被發覺之情形為大門處有水淹出且幾近蔓延至鄰居大門 與電梯口,而當時系爭房屋並無人在家等情,為兩造所不爭 執,而經被告委請新合企業有限公司人員前往處理,以通管 機自馬桶處向下疏通後,即排除糞水繼續外溢之情形,亦據 證人即新合企業有限公司人員游向前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 136 頁),可徵系爭房屋在無人使用系爭馬桶時,糞水主動 自馬桶不斷溢出蔓延,且於專業人員以工具疏通後即予以排 除該情形,固堪認系爭情事之發生應肇因於系爭房屋所在大 樓之公共糞管,而非系爭房屋所屬管線發生阻塞之問題,然 公共糞管發生阻塞之原因可能有用戶一時不當丟棄物品、管 線設計不良或遭變更等多端,非必僅為疏於定期清理管線所 致,是自難僅憑公共糞管發生堵塞之情形,即認為係被告疏 於定期清理造成管線內廢物堆積所致,此外,原告復未舉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系爭情事之發生,確為被告疏於定期清理公 共糞管所致,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認原告因系爭情事所受之 損害,為被告疏於定期清理公共糞管所肇致。 ㈡、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之有無,應以是 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茍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 得謂之有過失。次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 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負責執行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又共用部分 、約定公共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 委員會為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第10條第2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系爭大樓公共糞管之修繕、管理、維 護工作,固應由被告負責為之,惟如被告對於該共用部分之 修繕、管理、維護事宜,已盡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即難謂被告有何故意、過失可言。查被告於知悉系爭情事 發生後,隨即聯絡原告,並通知新合企業有限公司人員到場 檢修,且進行現場清潔,支付所有相關費用,以排除公共糞 管阻塞情形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又被告逐年定期請廠商 清理化糞池之情,亦據被告提出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213 至215頁),而衡諸公共糞管被包覆於牆壁之中,本難期待 被告即時察覺堵塞情形之發生,而採取防免措施,又一般公 寓大廈對公共糞管之管理維護方式非定期洽請廠商疏通,而 係以住戶反應公共糞管發生堵塞,迅速聯絡廠商處理解決等 情,亦據從事疏通管線工作之證人游向前證述明確(見本院 卷第141頁),是難僅以被告未委請廠商定期疏通公共糞管 之情,即認被告未盡維護、管理、修繕公共糞管之責,而就 系爭情事之發生為有過失。 ㈢、承上,原告主張被告疏未定期清理系爭房屋之排糞共管,造 成管線堆積廢物堵塞,糞水自馬桶外溢,致原告遭受損害云 云,即難予採信,是其據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2項、第195 條第1項前段及第544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因系爭情事所 受損害74萬5,004元本息,要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2項、第195條第1項 前段及第544條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74萬5,004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 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因訴遭駁回而失所依據,無從准許, 爰一併予以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 之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 ,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 具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 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